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初审
一、项目名称:
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初审。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1993年9月发布)第27条;
2、《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
三、申报条件:
生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其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并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四、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核准设备型号申请表和技术资料;
2、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该设备照片及其结构尺寸说明(省工信厅);
3、国家无线电办公室认定的检测机构半年内出具的核准测试报告(省工信厅);
4、根据需要提供生产许可证及2-5台样品。
五、审批程序:
1、企业提交书面申请和必要资料;
2、审批办审核材料并决定是否受理;
3、审批办会同无线电管理局组织有关人员对材料具体审核后报国家无线电办公室审查;
4、审批办核发“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和型号核准代码。
六、审批时限:
5个工作日。
七、审批数量:
不限。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地点: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1层省工信厅审批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00-4:00
联系电话:82752882
责任编辑:王馨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