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农药产品初审。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
2、《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3号)。
三、申报条件:
1、具备已核准的农药生产企业资格;
2、产品有效成分确切,依法取得过农药登记;
3、具有一支足以保证该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
4、具备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相应工艺技术、生产设备、厂房、辅助设施及计量和技术检测手段;
5、具有与该产品相适应的安全生产、劳动卫生设施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6、具有与该产品相适应的“三废”治理设施和措施,污染物处理后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7、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材料:
1、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产品标准及编制说明;
4、具有相应资质的省级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距申请日一年以内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5、新增原药生产装置由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6、生产装置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审批意见(申请证书的产品与企业现有剂型相同的可不提供);
7、加工、复配产品的原药距申请日两年以内的来源证明;
8、分装产品距申请日两年以内的分装授权协议书;
9、农药登记证;
10、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程序:
1、企业提出申请;
2、审批办审查材料并决定是否受理;
3、审批办会同石化处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审、论证;
4、形成初审结论;
5、上报工信部审批。
六、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七、审批数量:
不限。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地点: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1层省工信厅审批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00-4:00
联系电话:827528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