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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许可初审
发布时间:2014-05-07 14:26:00      来源: 字体:

  一、项目名称: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许可初审 

  二、审批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为调整生产能力及品种进行改建、扩建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令第16) 

  第四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及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依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发展规划,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行业规划,依照本办法协助国防科工委做好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第二款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向国防科工委提交企业注册地和拟建生产作业厂点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意见。 

  三、申报条件: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向省国防科工办提出书面申请。 

  四、申报材料目录:  

  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申请文件; 

  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3.企业注册地和拟建生产作业厂点所在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意见; 

  4.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5.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6.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 

  7.特种作业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 

  8.可行性研究报告; 

  9.民用爆炸物品安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10.环境评价机构出具的环境评估报告;  

  11.安全、质量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办理程序 

  1、企业提出申请; 

  2、审批办审查材料并决定是否受理; 

  3、审批办会同民爆处组织现场勘察和专家评审、论证; 

  4、形成初审结论; 

  5、上报工信部审批并核发许可。 

  六、审批时限: 

  40个工作日(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七、审批数量: 

  不限。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地点: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1层省工信厅审批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00-4:00

  联系电话:82752882

责任编辑:王馨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