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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治工发〔200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按照《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部署,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已经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根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和《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中治工发〔2009〕2号)精神,现就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为重点,用2年左右的时间,对2008年以来规模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坚持集中治理与加强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着重解决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监管薄弱、资金使用管理混乱以及严重超概算等突出问题,规范物资采购活动,促进工程建设资金规范、高效、安全、廉洁使用,并结合业务发展需要,不断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突出问题。

  二、具体措施和责任单位

  (一)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建设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监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资委、商务部)

  1.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一是严格执行招标制度。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适用于中央单位)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是否严格执行招标制;具体招标事项该审批、公告的,是否履行报批核准和公告手续;是否存在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分包部分工程给本地区、本系统供货商问题;投标人是否有弄虚作假,骗取投标资格问题。

  二是保证评标活动公正性。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是否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评标标准和方法是否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在评标过程中是否随意改变评标标准和方法;是否采取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确定中标人;对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依法给予查处。

  三是规范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是否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是否存在违反招标投标法等规定,设立和认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行为;对违法违规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依法给予处理。

  2.工程建设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情况。

  对工程建设投资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目前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限额标准是60万元)以上、工程招标标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是200万元,各地有所不同)以下的项目,是否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规定;工程招标标准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投标外是否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规定;对工程建设领域适用政府采购法的物资采购,是否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规定。要做好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衔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协商解决办法。

  (二)要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监管,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严格概预算管理,控制建设成本,确保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等项目建设资金的安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国资委)

  1.强化财政监督,建立覆盖资金运行全过程的监管机制。

  一是加强项目资金预算下达审核把关。项目资金预算是否按照预算管理程序规定审核下达,具体项目安排是否符合国家确定的投向和范围;是否存在超概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和增加建设内容问题;是否挪用其他专项资金;对没有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前期准备不足、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以及概算明显偏高、不合理的项目,是否下达了项目资金预算。

  二是加强项目资金预算执行审核把关。项目建设资金支付,不仅要依据预算文件,还要根据项目建设进度、供货合同以及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等进行审核把关。在确保资金及时拨付的同时,要重点审核是否符合预算要求;是否具备拨款条件;是否符合工程进度需要;是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拨付资金;是否存在执行偏慢或超量预拨;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资金;是否存在截留建设资金问题。

  三是督促地方落实好配套资金。地方配套资金的落实,直接关系到当前推动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战略目标的实现。为此,要重点检查地方是否按规定、按承诺落实配套资金,尤其是地方政府是否按照规定安排使用地方政府债券资金。

  为解决地方政府配套资金不足问题,中央采取了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办法,并明确规定了具体用途。按照有关规定,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首先用于中央投资项目地方政府配套,尤其是公益性项目配套。在满足中央投资项目地方配套后,方可用于地方公益性建设项目,严禁用于经常性支出以及楼堂馆所建设。对未按规定使用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且又存在配套资金缺口的地区,将限期整改,并对拒不改正的,采取暂缓下达后续基建投资和资金预算等政策措施。

  四是加强监督检查。重点审查项目预算是否按规定执行;工程结算是否按合同、协议支持工程款,各类取费标准和支付凭证是否合规;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对发现存在的问题是否及时整改。同时,还要重点监督地方是否把地方政府债券列入本级预算管理,是否已采取加强地方债券还本付息和防范债务风险的措施。

  2.严格概预算执行管理,控制建设成本。

  一是控制投资概算。有关批复部门是否严格把关,科学合理地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规模,严格执行有关工程造价和标准的规定;工程项目设计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总投资概算等控制指标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单位是否依法、依规对承担施工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实施监督;对未及时制止和报告的监理单位,是否给予相应处罚。

  二是强化预算约束。工程建设项目预算是否严格执行,是否存在擅自调整建设内容、规模或提高建设标准,是否存在超概算、超规模、超标准问题;是否按工程进度、合同、协议和规定程序申请支付工程款;项目配套资金是否落实,能否及时足额到位;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款问题。确需调整的项目,是否按规定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对没有履行报批手续的,是否按规定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三是加强财务管理。包括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结)算、决算审核及其跟踪问效,对重点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项目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基础工作是否规范,内控机制是否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项目建设资金是否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使用,是否存在转移、侵占或者挪用问题;已完工项目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净结余资金,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是否开展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

  3.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工程项目建设和物资采购资金实行动态监控管理。

  工程项目建设和物资采购资金是否采取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支付到商品劳务供应者;是否纳入财政国库动态监控范围,实行动态监控管理。

  4.严格商业银行支付清算行为,确保资金安全。工程项目建设和物资采购资金经批准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开立账户;账户设立、变更、撤销是否履行报备手续;资金到达商业银行后,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资金汇划清算是否及时、准确、安全。

  (三)要对国家重大投资项目、严重超概算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审计署、国资委)

  对使用国有资金较多,项目严重超概算、群众反映强烈和社会影响较大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重点审计。重点审查项目决策、招标投标、资金安排使用、土地获取、工程建设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物资采购、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突出问题。重点审查工程项目概算管理是否严格、建设成本控制是否有效、银行贷款等建设资金是否安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否履行,招标代理、工程监理、造价审计等中介机构的行为是否规范,以及是否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

  附

  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物资采购和

  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

  一、工程物资采购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3.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发改法规〔2009〕1361号)

  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计委令2000年第3号)

  5.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

  7.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00〕868号)

  8.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

  9.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

  10.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2000年第4号)

  11.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2000年第5号)

  12.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原国家计委令2001年第9号)

  1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原国家计委令2001年第12号)

  14.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2002年第18号)

  15.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2003年第29号)

  1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原国家计委令2004年第11号)

  17.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05年第27号)

  18.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05年第36号)

  19.《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6号)

  20.关于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法规〔2007〕3419号)

  2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

  22.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

  2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号)

  二、资金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

  4.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

  5.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3〕724号)

  6.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

  7.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0〕18号)

  8.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001〕24号)

  9.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28号)

  10.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库〔2003〕125号)

  11.财政部关于中央单位2009年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库〔2008〕83号)

  12.关于做好扩大内需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08〕339号)

  13.财政部关于部门预算批复前支付项目支出资金的通知(财库〔2009〕9号)

  1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550号)

  15.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贴息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5〕354号)

  16.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5〕355号)

  17.中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调整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216号)

  18.财政部关于中央级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签署审核意见有关问题的函(财建〔2000〕69号)

  19.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300号)

  20.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729号)

  21.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689号)

  22.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8〕619号)

  23.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管理的通知(财基字〔1999〕457号)

  24.财政部关于加强扩大内需投资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9〕133号)

  25.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办〔2006〕52号)

  26.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及编制说明的通知(财办〔2006〕56号)

  27.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16号)

  28.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委令20号)

  29.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银发〔2002〕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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