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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加强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治工发〔200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按照《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部署,安全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加强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已经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日

 

加强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根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和《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中治工发〔2009〕2号)精神,现就加强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治理工作,督促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法规制度进一步完善,施工作业安全保障水平不断提升,监管履职能力明显提高,违法违规行为和腐败现象得到抑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明显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下降,长效机制基本形成,全面推动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

  二、具体措施

  (一)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推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和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中介机构等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重点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监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职责分工、履行职责方面的情况是否落实;建设单位依法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和提供安全投入、合理工期等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的情况是否落实;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中介机构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安全投入、制度建设、监督检查、隐患治理、教育培训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工作是否到位。通过检查,创新监管工作方式,探索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的有效途径,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的责任体系。

  (二)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制度建设

  结合《安全生产法》、《建筑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对有关部门出台的安全生产规章规定进行清理,将与近年来出台的法律法规相冲突、不符合当前安全生产实际的予以修订或废止,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做好相关法规的配套制度建设,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不健全、不配套、不适用等问题,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制秩序。

  (三)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认真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实施工作,严把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关。重点加强对许可证的动态监管。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坚决依法予以纠正和处理。对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以及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行为的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四)建立健全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

  要严格贯彻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要求,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重点要查清事故原因,举一反三,提出防范措施,堵塞漏洞,落实整改措施,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防范同类事故再次发生。要完善和落实事故约谈、事故现场会、事故通报、事故结案和事故责任追究报备、事故定期分析等制度。对社会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例,要将调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五)深挖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

  要把查处腐败问题贯穿于事故调查的全过程,要通过各种信息渠道,发现和掌握案件线索,严肃查办生产安全事故中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的案件,官商勾结、权钱交易、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纪检、监察、公安、检察等机关要健全办案协调机制,完善情况通报、案件线索移送、案件查办、信息共享等制度,加强协同配合,形成查办案件的工作合力。

  三、职责分工

  (一)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牵头工作,综合协调、指导和配合各有关部门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负责组织联合督查,汇总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向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督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修订和完善相关法规制度,促进安全生产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开展。牵头查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提出防范措施,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管,指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督促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研究提出修订和完善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建议,督促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的监督管理,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动态监管,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宣传,落实安全措施,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监察部:负责查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强化责任追究。对失职渎职、玩忽职守造成的事故,以及瞒报、谎报事故和事故背后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违法违纪问题,坚决查处,严肃处理。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四)公安部: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中涉嫌刑事犯罪(除职务犯罪之外)案件的立案、调查和处理。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中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刑事侦查、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六)其他有关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民爆行业和通信业工程建设施工安全的监管,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资委和电监会等其他有关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工程建设施工安全的监管,督促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修订和完善本系统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宣传,落实安全措施,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自查标准

  (一)政府及监管部门

  1.对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建筑施工安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组织实施的监管情况。

  2.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并得以落实。

  3.安全监管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使用是否进行有效监管。

  4.安全目标责任考核的落实情况,对建设项目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情况。

  5.对建设项目组织开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督促指导情况。

  6.事故背后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腐败问题和失职渎职行为的查处情况。

  (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1.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建筑施工安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组织实施。

  2.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并得以落实。

  3.安全措施是否得到落实,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取得,所承揽工程是否与其资质匹配。

  4.建设项目是否组织开展了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安全投入是否能够满足要求。

  5.施工安全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是否组织到位,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做到持证上岗。

  6.施工过程是否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并执行到位。

  7.是否按要求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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