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机构介绍 | 工作动态 | 领导讲话 | 法律法规 | 有关文件
您所在的位置: 工程专项治理有关文件
关于印发《加强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治工发〔200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按照《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部署,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加强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已经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

      二○○九年十月十日

 

  加强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根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和《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中治工发〔2009〕2号)精神,现就加强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为重点,对2008年以来规模以上的投资项目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加强过程监管,用2年左右的时间,着重解决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管薄弱、转包和违法分包、不履行监理责任、建设质量低劣和质量责任不落实等突出问题,强化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主体责任,完善法规制度,保证工程建设质量。

  二、具体措施和责任单位

  按照国务院职责分工和项目审批权限,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资委及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负责指导;按照行业管理原则、项目属地管理原则,根据行业分工,铁路、交通、水利、通信、电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质量安全责任分别由铁道、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电监会、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分工牵头负责。

  (一)加强工程建设实施过程的管理

  1.加强实施过程的程序管理。严格执行《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市场准入退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许可和开工报告、合同管理、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等制度,切实防止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的发生。

  2.加强对工程建设的合同管理。推行按照项目属地和行业管理原则建立合同备案制度,各地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总承包、分包及劳务等主要合同的管理,建立健全合同订立和履约监管机制,动态掌握合同履约情况,强化对合同重大变更的备案管理,促进当事人提高依法办事的合同履约意识,提高合同履行水平,防范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3.严格依法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的监管,对于发现的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要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并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记入建筑市场信用记录,对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的单位公开向社会曝光。

  4.完善劳务分包制度。积极发展成建制劳务企业,建筑劳务作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劳务企业雇用农民工要“先培训、后上岗”,要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禁止非法人组织承揽劳务作业,提高劳务队伍职业素质,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对于使用非劳务企业形式从事劳务作业的总包企业,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其用工行为的监管,检查其与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

  (二)加强工程质量管理

  1.提高工程质量责任意识。严格落实工程建设有关各方责任主体和注册执业人员的质量责任,建立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程质量责任约束机制,有效保障工程质量。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各方责任主体以及质量检测、工程监测等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和注册执业人员,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即使离开原单位,仍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落实建设单位的责任。建设单位是项目实施管理总牵头单位,要根据设计、施工方案,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并及时解决问题,加强质量管理。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队伍挂靠承包,不得以低于国家取费标准签订监理合同。对于发现存在以上行为的项目,有关部门要依法责令改正、严肃查处。

  3.落实施工总承包企业责任。总包企业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的约定承担施工总承包的责任,按照合同约定设立现场管理机构,配备全套管理人员。要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施工,严格执行质量安全要求,认真落实质量安全防护措施。总包企业分包工程及变更项目经理需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报项目所在地建设、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备案。

  4.规范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行为。监理企业要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体系,选派有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保证专业配套、人员到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规范和监理合同,认真履行职责。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严禁索贿受贿,严禁转让监理业务。

  5.推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尽快修订,创新质量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落实各方的责任,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完善质量保险、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竣工验收、质量保修等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改革工程质量监管机制,明确监督机构的职责和定位,改进监督方式方法,强化监督巡查和抽查,强化“市场”与“现场”的联动,提高监管效能。

  6.加强工程质量监管队伍建设。充实质量监管人员,保障政府质量监督工作经费,严格实施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和资格认定,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的质量监管队伍,提高监督执法水平。同时,加强合同管理、劳务队伍、农民工管理等监管和服务队伍建设。

  7.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定期对全国各省市进行检查,同时不定期开展督查。一是检查各地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开展工程质量检查的情况,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行为进行查处的情况,对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投诉的处理情况等;二是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单位以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三是检查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以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实体质量;四是检查建设工程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及试生产管理情况。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一经发现要严格依法给予处罚,切实落实建设各方和相关人员的质量责任。

  三、自查标准

  (一)工程质量自查标准

  1.质量责任落实方面。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和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是否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否及时对检查出的质量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是否执行了环保“三同时”制度,试生产管理是否规范。

  2.质量监督队伍建设方面。质量监督工作经费是否能够保证;质量监督人员配备是否满足需要;是否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实施对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和资格认定。

  3.质量事故和质量投诉处理方面。是否对质量事故和质量投诉及时进行查处;是否符合有关处理程序;是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人员依法进行处罚;是否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建设项目自查标准

  1.建设单位。是否履行对工程质量的全面管理责任;是否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法定手续;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款、直接发包劳务作业或指定劳务分包人;是否支付工伤或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2.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企业是否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合同施工企业与实际施工人是否一致,是否实行统一财务管理;总包企业与现场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间是否有合法人事关系;是否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是否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项目经理是否具有注册执业资格;现场的技术资料、变更、洽商等往来文件是否由签订合同的施工企业签署;主体结构工程使用的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等主要材料是否交由分包单位采购。

  3.劳务分包和用工方面。总承包企业直接用工的,是否直接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工伤等社会保险;总承包企业进行劳务分包的,劳务分包单位是否具有资质,是否监管劳务分包、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考勤及工资发放、持证上岗情况;是否拖欠农民工工资;是否存在用工管理混乱、劳务纠纷、群体性事件、个人挂靠或劳务作业违法分包等问题。

  4.工程监理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签定的监理合同是否规范合法,是否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是否建立了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总监理工程师是否具有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现场监理人员配置是否符合工程要求;监理工作流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项目监理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现场监理是否有实效。

  附:加强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8.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9.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10.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

  1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

  1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

  1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14.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3号)

附件下载:

主办单位: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技术支持: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