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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加强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治工发〔2009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按照《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部署,环境保护部制定了《加强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工作指导意见》,已经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加强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工作指导意见

  根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和《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中治工发〔20092号)精神,现就加强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为重点,用2年左右的时间,从强化环境保护工作角度出发,对2008年以来规模以上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有关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紧密结合环境保护工作实际,以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为切入点,逐一梳理工程建设在规划、项目审批、建设、后续监管等过程中容易出现问题的关键环节,集中查处一批重大典型案件;坚持边排查、边整顿,边改进、边规范,到2012年,基本建立起权责清晰、分工合理、运转高效、公开透明的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和预防为主、惩戒结合的环境保护廉政建设惩防体系。

  二、具体措施

  (一)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1.加强对2008年以来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环评执行情况的检查。以公路、铁路、民航、水利、港口、市政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为重点,对建设项目的环评执行情况进行清查,严肃处理未批先建擅自变更等违法行为。

  2.加强对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评执行情况的检查。以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电力、有色、多晶硅等行业为重点,对两高一资、产能过剩和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的环评执行情况进行清查,对涉及重金属污染的有色金属等行业项目环评执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严肃处理违法行为。

  3.加强对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评执行情况的检查,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健康与安全。

  4.强化工程建设环评审批环节的监督。查处越权审批拆分环评及降低环评文件等级要求等违法违规审批行为,特别是违反四个一律不批要求、对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能过剩的项目;环境污染严重,产品质量低劣,高能耗、高物耗、高水耗,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项目;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没有总量指标的项目;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项目的违规审批行为以及在依法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违规审批建设项目的行为。健全重大项目决策制度,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及审批程序不规范等行为。

  5.加大对环评单位及专家的监督检查力度,强化环评质量考核。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属地环评机构及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日常考核,对存在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等行为,一律依法严处。规范环评专家库动态管理和专家行为,明确各行业入选专家的基本要求以及专家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省级环保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各级专家队伍进行清理规范。

  (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和验收管理

  1.加大对工程建设项目环评批复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坚持建设项目中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查处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不力的行为,追究有关企业及其当事人的责任。

  2.加强试生产和验收管理。严厉查处久拖不验、未经检查同意擅自投入试生产、未经验收擅自投入正式生产等违法行为,对问题较为突出的重点行业和地区进行清理、整顿,依法予以处罚。

  3.推动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总结部分地区有关工作的经验,将施工期环境监理作为试生产和环保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逐步建立施工期环境监理制度。

  (三)规范各类规划环评管理

  1.全面推进规划环评工作。以宣传、贯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为契机,清查各地区、各部门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情况,重点查处以责任主体不落实和经费缺乏等理由不依法开展规划环评,依法应开展环评的规划在未完成甚至未开展环评的情况下即审批的行为。

  2.强化规划环评有关措施和要求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不执行规划环评有关规定,擅自降低范围和等级的行为;督查规划环评执行、落实情况。

  (四)加强环境保护工程资金安排使用的管理

  1.加强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农村环境保护资金、专项整治资金等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

  2.对环境保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严肃处理违规、违纪行为。

  (五)推进环境影响评价领域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

  1.认真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重点对环评领域不认真执行公众参与、信息公开等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2.研究制定垃圾收集和处理、污水处理、市政道路、输变电、房地产等公众关注度高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有效机制。

  3.研究制定环评领域职业道德规范,全面提高环评队伍职业道德素质。

  (六)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评领域违纪违法行为

  1.健全和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突出抓好专项制度和基础性制度建设,创建具有环保特色的廉政风险防范体系。

  2.加强对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和环保六项禁令情况的监督检查,以自查为主,查纠结合。

  3.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对利用环评审批权等谋取私利、搞权钱交易的违纪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三、实施步骤

  (一)深入排查问题

  1.开展自查。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部署,重点对2008年以来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进行自查,找出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治理对策。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本地区自查报告于20102月底前书面报送环境保护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环境保护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于20103月底前将总体情况书面报告中央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2.重点督查。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选择重点项目、重点地区组织督查。环境保护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适时组织抽查。

  (二)认真进行整改

  1.及时纠正问题。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和完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及时进行纠正。

  2.落实监管责任。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工程建设环境保护领域各环节的监管责任。

  3.推广典型经验。对专项治理工作中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及时进行总结并予以推广,推动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4.完善法规制度。全面清理工程建设环境保护领域的法规制度,分类做出处理,不适应的予以废止,不完善的及时修订,需要新出台的抓紧研究制定,增强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和有效性。

  5.理顺体制机制。查找漏洞,完善现有体制机制。逐步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部门合作、联合审查、规划环评部门协调等体制机制,形成环保合力。

  (三)巩固治理成果

  适时对专项治理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回头看,对搞形式、走过场,达不到目标要求的,要责令补课,切实做到不留死角,不打折扣。

  及时把专项治理工作中的有效措施和经验转化为法规制度,进一步提出需要完善的法规制度和加强日常监管的工作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形成专项治理的总结报告,于201110月底前书面报送环境保护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环境保护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于2011年底报中央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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