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竺延风副省长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2009年9月4日)

  同志们:

  中央决定用两年左右时间集中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非常及时,非常必要,切合吉林实际,对于推进我省依法行政和反腐倡廉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刚才,陈蔷同志传达了中央会议精神,省发改委、住建厅、国土厅、交通厅、长春市政府的负责同志就这项工作作了发言。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把握工作重点,严格依法行政,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扎实推进

  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是维护公平竞争市场原则、落实中央扩内需促发展各项政策措施的现实需要,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举措。做好这项工作,关键要准确把握工作重点,严格依法办事,加强工作监管。

  (一)突出工作重点

  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为重点,对2008年以来规模以上投资项目开展监督检查。一要加强项目建设程序的监管,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程序,规范项目决策,科学确定项目规模、工程造价和标准,认真落实开工报告制度、施工许可证制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确保工程项目审批和建设依法合规、公开透明运行。二要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规范招标方式确定、招标文件编制、资格审查、标段划分、评标定标、招标代理等行为,改进和完善评标办法,确保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三要加强土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的监管,建立和完善土地和矿业权审批、供应、使用等管理的综合监管平台。四要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实施监管,严格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五要加强项目建设实施过程监管,严格依法征地拆迁,坚持合理工期、合理标价、合理标段,严格合同订立和屡约,规范设计变更,科学组织施工,加强施工管理,控制建设成本,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六要加强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完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法规制度,明确质量标准,细化安全措施,强化施工监理,防止重特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把握关键环节

  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注意加强对关键环节,特别是决策权和审批权的监督。在决策环节,要加强项目建设程序监管,认真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重要干部任免、大额资金使用“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防止领导干部个人说了算,违反科学决策、搞政绩工程。在审批环节,要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和条件实施行政许可,防止该批的不批、不该批的乱批,甚至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要加强对履行审批职责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的监督,实行责任倒查制,严肃查处利用审批权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

  在专项治理工作中,要认真抓好自查和整改。注意查找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建设程序是否依法合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是否规范严格,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是否安全合格。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督促相关单位认真整改;对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处理。要加强对各地各有关部门自查整改情况的督促检查,对搞形式、走过场、敷衍塞责的,要严肃处理,不能迁就。

  (三)严格依法行政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定职责,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推动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要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立项管理规定,坚决查处和纠正未经审批、环境评价、用地预审,擅自从事项目建设等行为;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坚决查处和纠正建设单位规避招标、投标企业围标串标、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专家评标不公、违法分包和转包等问题;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严厉查处非法占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调整容积率、违法拆迁等问题;要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查处和纠正不认真履行工程监理责任、建设质量低劣和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等问题。要严格执法,敢于碰硬,该处罚的要处罚,该处分的要处分,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决不姑息。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机制,促进依法行政。

  二、深化改革,健全机制,推进工程建设领域源头治理

  解决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多部门协调运作,需要以改革的精神,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健全和完善相关法规制度,着力从源头上解决工程建设领域的突出问题。

  (一)加强改革创新。要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要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市场,推进土地等要素市场建设,促进工程建设市场体系的规范、透明和完善,打破工程建设领域的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真正把经济管理职能转变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规范工程建设方面的行政审批事项,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要深入推进投资体制改革,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规范政府投资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进一步解决工程建设方面的部门职责交叉、重权轻责、权责脱节和关系不顺等问题。

  (二)强化制度建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清理本地本部门制定的工程建设方面的法规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不适用的要及时废止,不健全的要及时修订完善,重点解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质量不高、操作性不强甚至互相“打架”等问题。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总体规划、项目审批、土地、环评、贷款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在清理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切实有效的法规和政策措施。在建设项目决策方面,要尽快制定包括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和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投资项目决策责任追究办法,健全重大项目决策制度,推行专家评议和论证制度、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在规范招投标活动方面,要抓紧制定包括建设、水利、交通等工程项目在内的招投标管理办法,健全招投标行政监督机制和举报投诉处理机制,严格落实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和市场准入制度。在规范土地和矿业权出让、转让行为方面,要完善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积极推进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制定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建立矿业权招拍挂交易平台,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

  (三)推进政务公开。要把公开透明原则贯穿于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全过程,真正把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成为“阳光工程”和“廉洁工程”。要从工程建设领域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以及易于滋生腐败的重点环节入手,围绕行政机关决策、执行、监督的程序、方法、结果等事项,不断丰富和拓展公开的内容。要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的形式,通过设立咨询、举报电话、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公开项目资金的种类、数量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扩大政府网上办公范围,及时向社会公布审批事项、服务程序、办事方法等,拓宽公众监督渠道。

  三、明确职责,细化措施,促进各项任务落实

  工程建设领域的突出问题事关民生、事关经济发展、事关社会稳定,非重视不可、非治理不可、非解决不可。特别是在当前加大投入扩大内需、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形势下,抓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治理尤为重要。各地各部门一定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决策精神上来,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履行职责,周密组织实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一要明确工作职责。我省成立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李法泉同志任组长,制定了《全省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明确了8个方面34项具体任务和工作责任。省发展改革委要牵头抓好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和规范招标投标工作,促进项目规划和审批公开透明、依法依规实施;省国土资源厅要牵头抓好规范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工作,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矿业权要素市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牵头抓好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和工程建设实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牵头抓好完善安全生产法规制度,落实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省财政厅要牵头抓好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工作,规范物资采购活动,确保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等项目建设资金的安全;省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厅要牵头抓好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积极推进工程项目建设公开透明,逐步建立互联互通的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省审计厅要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严重超概算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重点审计;省监察厅要严格履行行政监察职能,集中查处一批工程建设领域的违纪违法案件,搞好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各牵头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牵头部门的职责,发挥好带头作用。公安、环保、交通、水利、商务、人民银行、国资、工商、安全监管、法制、电监以及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开展工作。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里统一部署,明确任务和职责分工,强化工作落实。

  二要抓紧制定工作方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和省领导小组制定的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抓紧研究提出相关工作业务指导意见,明确治理工作遵循的法律法规、政策界限和工作要求,指导全省专项治理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各地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要细化工作要求,明确重点任务、工作进度、方式方法和工作时限,提出落实的具体措施,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保证。

  三要落实责任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治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任务。要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领导体制,落实责任分工,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有关职能部门的责任,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专项治理工作责任体系。要强化责任追究,对不认真自查、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对工作失职、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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