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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

吉林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

 

2010年4月10日

 

按照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我省被确定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10个试点省之一。中纪委、监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于317-18日在北京召开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会议,提出了全国试点工作方案,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基本指导目录,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规范,统一项目信息公开平台实施方案。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为更好地指导我省开展试点工作,现制定如下试点工作方案

一、参与试点部门和地区

(一)省级部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

(二)地区:长春市及所辖榆树市,长春市、榆树市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水利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和环保部门。

二、工作目标

20106月底前,各试点部门完成本部门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目录和信用信息目录和具体项目信息;省政府和试点部门、长春市、榆树市政府网站都要建立“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做好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发布发改、住建、交通、水利、国土、环保的部门网站对行业管理的信用信息公开发布和共享,重点做好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不良行为信息的公开,探索建立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

三、试点任务

(一)编制和发布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目录和信用信息目录,明确公开的内容、范围和形式。按照《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基本指导目录》和《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基本指导目录》的要求,省发改、省住建、省交通、省水利试点部门结合本系统的统一部署,制定和公布各自管理的涉及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目录和信用信息目录,省本级要对本系统的试点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和规范,明确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形式和责任主体,规范有序地推进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的实施;国土和环保部门要依据上述两个指导目录和管理职责,对工程建设领域的相关管理内容予以公开。

(二)建立“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专栏”,大力推进信息公开。省政府门户网站和试点市(县)政府门户网站和试点部门网站都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规范》的要求,对现有网站页面进行必要的调整,省政府门户网站的“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专栏”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后台支持。试点部门建立各自的“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专栏”,并自行维护。页面具有部门展现、信息导航、访问权限等发布、管理及服务功能,做到谁的信息谁发布。按照统一部署分步实施,先行建设专栏链接服务系统,实现省、市(县)参与试点的部门“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专栏”链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发放、使用情况和环境保护监督检查等情况发布。

(三)构建统一项目信息公开服务平台,探索实现公开信息整合服务。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按国家的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的《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共享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由省和长春市运行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实施、管理和维护,形成联合共建统一项目信息公开共享服务平台框架。适时开展信息检索服务系统建设,初步构建起全国范围内项目公开信息整合发布的服务体系,提供 “一站式”的信息公开共享服务。

(四)促进从业单位和人员不良行为信息公开共享,建立和完善守信激励制度和失信惩戒制度。试点部门根据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的需要,结合行业工作实际,围绕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定并发布行业信用信息管理、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认定、信誉评价管理等相关规定,推进守信激励制度和失信惩戒制度建设。要基于“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发布各自分管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实现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各试点单位要制定并发布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正和使用的相关管理规定,促进信用信息在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中的共享应用,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四、工作安排和要求

(一)召开试点工作会议,部署明确试点工作要求和内容。4月上旬,召开我省试点工作会议,部署试点工作。提供目录、规范等相关材料,供试点实施中使用。

(二)试点部门和市(县)上报试点工作方案。根据试点工作总体安排,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试点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和工作计划,2010年4月30日前上报省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开展试点工作。­2010年5月30日前,编制并发布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目录,各试点部门对现有工程建设领域的各项审批信息和基本要素进行认真梳理和分类,完成“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专栏”所需各类信息的录入和发布。

(四)信息采集时间及对象。各试点部门和市、县的信息公开目录和信用信息目录的各类信息采集时间节点,为200911日以后产生的使用国有或财政资金5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领域项目。

(五)做好试点工作的管理和检查。试点工作期间,试点部门和市(县)每月30前以书面形式向省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试点工作进度和情况。省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及时了解试点开展情况。6月中旬省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试点工作专项检查。

各试点单位要立足实际,充分利用互联网络和政府网站,合理规划,避免盲目投资、重复建设和浪费。

五、保障措施

(一)在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具体负责技术指导和督促落实,各部门依据职能负责实施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的各项工作。省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省试点的组织实施、指导、督促、检查等工作。

(二)试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专业性强,各试点单位要高度重视,强化领导、落实责任,要指定专业技术人员,严格按照试点方案统一部署和要求,按计划、按时间、按步骤、完成规定动作,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注重成效。

(三)财政部门和各试点部门和市(县)要对试点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用于后台数据库调整、网站改版、数据挖掘整理等技术性开发正常支出。

 

 

附件:1、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基本指导目录(试行)

2、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基本指导目录(试行)

3、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规范(试行)

4、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共享平台建设实施方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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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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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doc

主办单位: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技术支持: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