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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日期:2017-08-15 10:17:00 来源: 字体显示:

  

  吉政发〔2011〕16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推进我省新能源汽车及关键核心部件的研发,做好新能源汽车的示范推广,加快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化进程,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新能源汽车是汽车产业未来发展方向,我省要紧跟国内外新能源汽车发展趋势,抢占发展先机,积极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使我省新能源汽车保持国内先进水平。 

  二、积极做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和实施工作。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我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研究相关政策措施。省内汽车生产企业和从事汽车产业相关研究的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要通力合作,加强新能源汽车的研发。各相关部门要全力支持新能源汽车的研发与产业化发展。 

  三、加强吉林省新能源汽车产业联盟的建设。联盟要以一汽集团为依托,联合省内相关企业、大专院校及科研单位形成相互分工协作、优势互补、成果共享的产业共同体。 

  四、支持一汽集团加强自主品牌新能源汽车的研发。一汽集团要积极推动混合动力汽车产业化,加大纯电动汽车研发力度,并且跟踪其他替代燃料汽车的研究。 

  五、积极培育和构建省内新能源汽车自主配套体系。一汽集团要加强对省内配套企业的支持和指导,相关企业要加强与一汽集团的紧密协作,积极承担新能源汽车关键核心零部件的自主研发任务。 

  六、支持省内客车企业积极研发纯电动客车。联合省内零部件企业和科研院所共同开展技术攻关,提高纯电动客车的性能及可靠性,实现高性能纯电动客车小批量生产,满足示范推广应用需要,并陆续开发其他纯电动专用车辆。 

  七、重点支持三大关键核心部件的研发。集中力量,开展对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电控系统三大关键核心部件技术攻关,掌握核心技术,形成自主配套能力。 

  八、设立省级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对新能源汽车产业联盟成员单位和纳入规划的省内自主品牌新能源汽车及关键核心零部件的研发项目给予支持。对示范推广和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适当补贴。 

  九、支持长春、吉林、辽源示范推广新能源汽车。长春市要按照第一批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城市和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城市的要求,抓好示范推广工作。 

  十、对我省进入国家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的城市在示范推广期间购买省内生产的自主品牌混合动力公交客车和纯电动公交客车给予补贴。具体补贴办法按照购车价格扣除国家补贴后,对新能源汽车与同类传统车型差额部分由省、市分摊。对尚未进入国家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城市的辽源市推广的纯电动公交客车,省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十一、长春市和辽源市要对推广新能源客车示范运营的公交企业,根据示范运营车辆数量和运营成本增加情况给予一定补贴,用于日常车辆的保养及维护。 

  十二、支持我省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配套设施建设。电力部门要做好示范充电站(桩)的建设和运营,充电站(桩)运营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政策。各地政府要简化充电站(桩)建设的行政审批手续,优先安排建设用地。 

  十三、支持长春市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工作。对长春市私人购买、登记注册和使用的新能源汽车,除享受国家政策补贴外,省、市政府按照分摊原则给予一定额度的补贴。 

  十四、省、市(州)政府公务用车管理部门要把省内生产的自主品牌新能源轿车纳入政府采购计划。省市两级政府要逐年提高新能源轿车(含混合动力)在公务轿车中的采购比例。 

  十五、省内新能源汽车及关键核心零部件的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省财政厅、科技厅、工信厅、发展改革委要在专项资金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十六、省内新能源汽车及关键核心零部件生产企业经过有关部门认定后,可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十七、省政府相关部门要积极向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我省新能源汽车及关键核心零部件的产业化、科研攻关和示范推广项目,争取国家资金支持。 

  十八、省、市(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示范运营新能源车辆要及时核发和更换试验用临时号牌。 

  十九、对省内新能源汽车骨干人才给予奖励。对省内从事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技术攻关带头人,经省新能源汽车推进组认定报省政府同意后,给予每人每年一次性资金奖励,所需资金在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本意见由省工信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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